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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1-2013年度未结项山东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10-19 00:00

各有关课题负责人:

根据《关于开展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多年来,省教育厅在全省高校批准立项了一批科研计划项目,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有立项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但截至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项目没有按期结题验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逾期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清理,集中开展结题验收工作。教育厅拟定于1月中、下旬进行2001-2013年度所立项目尚未结项的课题进行验项。

一、清理范围

1. 2013年(含)以前,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包括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根据《山东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三年,截止至2015年12月,我校仍有13项20001-2013年度项目尚未通过结项验收。对于不参加此次验收的2014年度项目,将于2017年下半年列入逾期未结处理项目范围。

2.2014年度及以后立项的项目不参加本次验收。

二、验收要求

1.按照《关于开展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结题报告书及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须注明“山东省教育厅项目资助”。(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验收材料的提交

1.科研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总结报告必须在“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http://kyc.sdpec.edu.cn/main.php?c1=5下载,其它版本不予受理。纸质验收材料请在11月20-25日交至山东体育学院科研处。

2.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总结报告5份(A4纸,双面打印);

(3)已标注“山东省教育厅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合订成册)原件1套,须在每本成果封面右上角加贴标签,标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与学校名称;

       联系人:李晓霞            电话:89655208

 

 

附山东省教育厅结项要求:

           第五章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经学校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成果材料一式3份报请省教育厅结题。

1、所获理论性成果应随时写出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2篇以上。

2、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和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3、正式出版著作名称应与原计划项目保持基本一致。

4、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者所产生的成果。

5、资助项目的成果评审验收,确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字样,无标注成果不予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第六章  高校科技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第十九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山东体育学院科研处

                            2016年10月17日